公開征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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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對監控化學品的監督管理,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保護環境,我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F將修訂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18年4月13日前反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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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系 ?人:工業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規司
電 ? ? ? ?話:010-68205072(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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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 址:北京市西城區西長安街13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規司(郵編:100804),請在信封上注明“規章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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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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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
? ? ? ? ? ? 2.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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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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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修訂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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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監控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或者進出口等活動,應當遵守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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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細則所稱監控化學品,是指其純品和含有不同含量的工業品。
監控化學品的類別按照《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和《列入第三類監控化學品的新增品種清單》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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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監控化學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監控化學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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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所需經費,依法列入財政預算。
為科研、醫療、制造藥物或者防護目的需要生產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的,應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并在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小型設施中生產。
嚴禁在未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設施中生產第一類監控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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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國家對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生產,實行特別許可制度。未經特別許可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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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新建、擴建或者改建用于生產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設施,應當填寫《監控化學品生產設施新(擴、改)建申請表》并附上申請表中要求提供的相關材料,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簽署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
工業和信息化部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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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生產設施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竣工后,應當自完成試生產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后,應當組織專家組對監控化學品生產能力、濃度分析、產量計量、原始記錄、統計臺賬以及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各項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應當出具通過驗收的審查意見書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
竣工驗收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后,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申請辦理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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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生產設施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竣工驗收,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出具不予通過驗收的審查意見:
(一)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生產設施的標定生產能力超過設計生產能力50%及以上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申請竣工驗收,情節嚴重的;
(三)不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向驗收人員提供文件資料,或者不配合專家組現場驗收工作,情節嚴重的。
不予通過竣工驗收的,申請人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完成整改后,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九條的規定再次申請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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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申請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二)有生產監控化學品所需的資金和場所;
(三)具有與生產監控化學品相適應的技術條件、生產設施,符合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
(四)有與生產監控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制度;
(五)具備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能力;
(六)五年內無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監控化學品的不良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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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申請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的,應當填寫《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申請表》并附上申請表中要求提供的相關材料,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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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組,按照《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現場考核表》的要求對申請人進行現場考核,并于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考核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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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的材料后,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監控化學品生產許可條件進行審查,并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生產特別許可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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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證書有效期為5年。生產特別許可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監控化學品的,應當提前6個月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延續。經審查符合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準予延續。
因企業名稱變更需要更換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證書的,應當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其生產特別許可證書及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嚴禁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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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取得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的企業,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組織復查或者抽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建立隨機抽查機制,隨機選取抽查的企業,對其現場生產活動的目的和性質、監控化學品的產量、銷售賬目及最終用戶等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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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生產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書、使用許可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第二類監控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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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申請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二)對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儲存和運輸具有全過程管理能力;
(三)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經營設施和熟悉產品性能的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監控化學品經營管理制度和完整的購買、儲存、銷售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
(五)有熟悉監控化學品數據統計和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所需的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
(六)五年內無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監控化學品的不良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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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申請經營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應當填寫《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申請表》并附上申請表中要求提供的相關材料,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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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進行現場核驗,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本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予以批準,頒發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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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經營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不得向未取得第二類監控化學品使用許可證書的單位銷售第二類監控化學品,不得購買未取得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證書的企業生產的第二類監控化學品。銷售第二類監控化學品時,應當查驗購買人的第二類監控化學品使用許可證書和經辦人的身份證并留存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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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經營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應當保存購買、儲存、銷售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經營者應當每6個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銷售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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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為科研、醫療、制造藥物或者防護目的需要使用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的,應當填寫《第一類監控化學品使用申請表》并附上申請表中要求提供的相關材料,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予以批準的,頒發批準文件。申請人應當憑批準文件與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單位簽訂合同,并將合同副本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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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申請第二類監控化學品使用許可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二)對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采購、運輸、儲存和使用具有全過程管理能力;
(三)有從事監控化學品管理和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所需的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
(四)有完整的購買、儲存、使用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
(五)五年內無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監控化學品的不良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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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申請第二類監控化學品使用許可的,應當填寫《第二類監控化學品使用申請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根據年使用量一并提交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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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進行現場核驗,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本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予以批準,頒發第二類監控化學品使用許可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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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取得第二類監控化學品使用許可的,應當憑第二類監控化學品使用許可證書向取得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證書或者經營許可證書的單位購買第二類監控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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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書、使用許可證書有效期為3年,許可證書的樣式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規定。
許可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使用監控化學品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請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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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第二類監控化學品以及生產第三類監控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應當妥善保管生產經營數據,制定監控化學品生產裝置、庫存和相關數據的處置方案。處置方案應當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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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及其生產技術和專用設備的進出口業務,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被指定單位經營。非被指定單位一律不得從事上述進出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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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被指定單位應當書面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下列信息:
(一)被指定單位負責此項工作的主要領導名單;
(二)被指定單位負責此項業務的專門機構名稱;
(三)被指定單位對外簽署進出口合同的專職人員的身份證和工作證復印件。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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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國家嚴格控制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的進出口。非為科研、醫療、制造藥物或者防護目的,不得進口或者出口第一類監控化學品。
被指定單位進口或者出口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其中,申請進口的,應當提交產品最終用途說明和證明;申請出口的,應當提交進口國政府或者政府委托機構出具的所進口化學品僅用于科研、醫療、制造藥物或者防護目的和不轉口第三國的保證書。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簽署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被指定單位應當憑國務院的批準文件向商務部申領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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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被指定單位進口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及其生產技術和專用設備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監控化學品進口申請表》;
(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確認的《進口監控化學品經營申請表》或者《進口監控化學品用戶申請表》;
(三)最終用途的說明和證明;
(四)進口合同原件。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批準文件,被指定單位應當憑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批準文件向商務部申領進口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被指定單位需要變更進口許可的,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其進口批準文件和進口許可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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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被指定單位出口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及其生產技術和專用設備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監控化學品出口申請表》;
(二)進口國政府或者政府委托機構出具的所進口的監控化學品及其生產技術和專用設備不用于生產化學武器和不轉口第三國的保證書,并注明所需監控化學品及其生產技術和專用設備的名稱、數量、最終用途以及最終使用者的名稱和地址;
(三)出口合同原件。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批準文件,被指定單位應當憑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批準文件向商務部申領出口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被指定單位需要變更出口許可的,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其出口批準文件和出口許可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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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生產(或者實驗合成)或者使用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或者通過其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轉報《全國監控化學品統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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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監控化學品的數據申報實行屬地管理、逐級審核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匯總、核實宣布數據,并在規定時間內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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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生產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或者使用(包括加工、消耗)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按時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關于年度宣布和預計宣布的《全國監控化學品統計報表》。預計宣布統計報表提交后出現超出原宣布范圍的計劃生產、使用活動的,應當在有關活動開始前不少于20個工作日申報關于變更宣布的《全國監控化學品統計報表》。
生產或者使用(包括加工、消耗)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妥善保存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生產經營、使用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生產第三類監控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妥善保存第三類監控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將生產經營、使用記錄移交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存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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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生產第四類監控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按時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關于年度宣布的《全國監控化學品統計報表》。
生產第四類監控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妥善保存第四類監控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將生產經營記錄移交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存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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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進口或者出口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及其生產技術和專用設備的被指定單位,應當按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報年度第一類、第二類和第三類監控化學品進出口數據,并妥善保存經營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終止進出口活動的,應當將經營記錄移交工業和信息化部存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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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本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單位,應當根據《全國監控化學品統計報表》所列的填報說明和要求按時、準確進行申報,不得拒報、虛報、漏報或者瞞報,不得擅自變更申報范圍和內容。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本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單位中參與監控化學品數據申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對監控化學品的數據資料采取妥善的保護措施,為填報單位保守商業和技術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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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單位(聯合企業、總公司)的二級單位(分公司、分廠、聯營廠等),應當向廠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宣布統計報表,避免漏報、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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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本細則第二條規定的單位,其監控化學品達到或者超過《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規定的核查閾值的,應當履行接受國際視察的義務,按照《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和本細則的要求,做好接受禁止化學武器組織國際視察的各項準備工作。
接受國際視察的義務包括:
(一)根據《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提供國際視察所需的數據資料,及時回答視察組的問詢;
(二)確保視察組順利查看視察任務授權范圍內的設施或者區域,配合視察組進行取樣和分析,并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
(三)提供視察組及陪同人員所需的工作場所、通訊手段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四)《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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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被視察設施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相關部門,在交通、安全、衛生等方面給予必要保障,確保國際視察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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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依法對從事監控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以及進出口單位的監控化學品有關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有關單位應當接受并配合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核實監控化學品的生產、經營、使用以及進出口活動的目的和性質與其申報的內容是否一致;
(二)核實生產監控化學品的數量以及經營和使用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數量與其申報的數量是否一致;
(三)核實生產、經營、使用以及進出口監控化學品的賬目、臺賬和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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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被監督檢查單位應當指定相關負責人,及時、準確、充分提供與監督檢查有關的情況,不得隱瞞或者拒絕提供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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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違反本細則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經批準,新建、擴建或者改建用于生產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設施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相關設施,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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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取得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的單位有以下情形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經復查或者抽查不符合生產特別許可條件的;
(二)擅自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生產特別許可證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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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證、經營許可證、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繼續生產、經營、使用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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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違反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違法銷售、購買監控化學品,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關記錄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關記錄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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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違反本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未經批準經營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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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違法使用監控化學品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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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被指定單位以虛假合同或者虛假保證書等文件騙取監控化學品進出口批準文件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在整改合格前,該單位不得申請進出口監控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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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未按照本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申報監控化學品數據,或者拒報、虛報、漏報或者瞞報有關監控化學品數據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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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從事監控化學品的生產、使用、經營以及進出口活動的單位,拒絕履行接受國際視察義務,不配合國際視察,或者阻撓國際視察順利進行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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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及本細則作出的行政處罰,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本細則所稱監控化學品專用設備,是指采用各種監控化學品生產技術,生產監控化學品過程中所需要的產品合成、分離、提純、熱傳導和自控儀表等專用設備。
本細則所稱宣布,是指《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所規定的宣布。
本細則所稱核查閾值,是指《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規定需要履行接受國際視察義務的化學品數量最低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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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和《列入第三類監控化學品的新增品種清單》中的監控化學品低于一定濃度閾值時,可以豁免宣布和進出口管理。相關濃度閾值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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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進行現場考核、核驗或者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細則規定的許可時限內,但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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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監控化學品管理的實施辦法,發布后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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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許可相關表格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提供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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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本細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7年3月10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原化學工業部令第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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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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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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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對監控化學品的監督管理,履行《關于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以下簡稱《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保護環境,我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進行了修訂,并形成了修訂征求意見稿?,F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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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修訂《細則》是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客觀需要。我國于1993年簽署了《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該公約于1997年4月29日正式生效。我國作為原始締約國,開始承擔向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提交監控化學品生產、使用和進出口活動年度宣布以及接受國際視察等履約義務。在《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正式生效前,我國于1995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997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細則》施行以來,在規范監控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和進出口活動,以及指導企業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有關義務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履約工作的不斷深入,特別是隨著全球化學武器庫存銷毀工作接近尾聲,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的工作重心逐漸由化學武器銷毀轉向工業設施監控,不斷強化宣布和現場視察等監督措施。我國作為應接受視察工業設施最多的國家,受影響最大,需要修訂《細則》相關規定,更好適應履約形勢發展對宣布和接受視察以及監督管理工作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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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訂《細則》是依法履行監控化學品管理職責的需要。監控化學品管理是我部的一項重要職責,行政許可是實施監控化學品管理的重要手段。在近年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過程中,明確了我部和地方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的監控化學品行政許可事項。由于原《細則》制定時間較早,對于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程序和期限等的規定并不完善。在當前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大環境下,需要按照《條例》、《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等上位法的相關規定,細化和明確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實施主體、條件、程序、期限等規定,為履行監控化學品管理職責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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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訂的過程
2016年以來,我部啟動了《細則》的修訂工作,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委托研究機構對《細則》的管理思路、主要制度等重點問題等進行了專題研究。二是赴有關企業進行了調研座談,聽取企業對主要制度和具體條款的建議。三是召開了4次省級和部分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參加的修訂工作研討座談會。四是在起草階段聽取了《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履約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意見。五是書面征求了部機關相關司局、企業、協會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我們研究形成了《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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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共七章六十五條。主要修訂了以下內容:
(一)調整了監控化學品主管部門相關的表述。將監控化學品的主管部門由原化工部修改為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時,鑒于《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相關管理制度涉及設區的市和縣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個別設區的市和縣的監控化學品管理職責未設在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地方主管部門的表述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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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了有關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等規定。《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涉及九項行政許可事項,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實施的有“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等五項;由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有“第二、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初審”等四項?!都殑t(修訂征求意見稿)》未新設行政許可事項,主要是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行業發展的需要,細化和明確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實施主體、條件、程序、期限和延期等規定。(第二章、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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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細化了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相關管理制度。《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完善了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生產者、使用者、銷售者在生產、使用、銷售、轉產停產等環節應當遵守的相關制度,如“生產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書、使用許可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等。(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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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了監控化學品數據申報制度。根據《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中有關“國家宣布”的規定,《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完善了監控化學品數據申報制度。同時,增加了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監控化學品相關記錄的保存要求和保存期限等制度,如“生產或者使用(包括加工、消耗)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妥善保存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生產經營、使用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并規定:“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將相關記錄移交所在地的設區的市以上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存檔管理”。同時,增加了違反上述規定的法律責任。(第四章,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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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加了國際視察的相關制度。《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對監控化學品的“國際視察”制度作出了細致的規定。《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增加了“國際視察”的定義、接受國際視察的企業范圍及相關義務,規定地方主管部門應當為國際視察提供交通等方面的保障,并對拒絕履行接受國際視察義務、不配合國際視察等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第五章、第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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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刪除了監控化學品的儲存、運輸方面的具體規定。原《細則》對監控化學品的儲存和運輸制度、包裝和標志、安全和保管等制度進行了具體規定。鑒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配套規章文件已經明確了具體管理要求,《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不再重復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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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對各類監控化學品及相關設施的建設、生產、經營、使用、銷售和進出口環節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同時完善了數據申報和國際視察的相關規定,并對相關違法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擬為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和依法管理監控化學品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制保障。